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差旅管理规范

汉森 2026-06-26 10:12:38 0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节约使用善款,降低项目执行成本,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行业标准,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基金会所有正式聘用的员工,以及因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邀请的嘉宾、开展项目实地调研和评估邀请的专家等。

第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出差:包括国外出差(含港、澳、台地区)和国内出差。

第五条 差旅费:包括交通费(飞机票、船票、火车票、高速路费、过桥费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费)、住宿费和差旅补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六条 差旅补贴:分为国内出差和国外出差两种,主要用于出差期间(含路途时间)的餐费补贴。

第七条 离开本市范围,因业务需要外出公干一天或以上,视为出差。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出差前,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通过基金会指定的办公系统提交《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费用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出差。未经审批将不予报销差旅费用。

第九条 出差审批层次如下:

级别

批准人

助理、专员、官员

部门主任

高级官员、主管、高级主管

部门总监

部门主任、总监、副秘书长

秘书长

秘书长

理事长

第十条 出差人员可凭批准后的《出差申请表》或上级电子邮件批准,按相关规定预借差旅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需提前安排、移交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出差返回后,应在一周内通过基金会指定的办公系统提交《费用报销单》,附上完整、正规的发票单据及《出差报告》并遵循相关程序审批报销。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员工差旅费是否符合标准、差旅票据是否合规,并计算差旅补贴。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差旅考勤。

第四章 差旅费用标准及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交通、住宿及餐费标准:

项目

标准

全体成员

交通费

高铁和动车

二等座

火车(普通列车)

硬座、硬卧

飞机

经济舱

其他工具

实报实销

住宿费(标准/人/晚)

国内一类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

500元

国内二类城市:成都、武汉、天津、西安、厦门等

400元

 

国内三类城市:县级市及以下

350元

 

国外

1600元

餐补(元/人/天)

国内

100元

国外

300元

备注: 秘书长、理事长和工作人员执行统一标准。

城市分类说明:

一类城市: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广州、珠海、海南、深圳、厦门等

二类城市:其他省府所在地及沿海的地级城市(大连、秦皇岛、青岛、烟台、威海、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湛江、北海、汕头等)

三类城市: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地区

注意事项:

1)员工出差由综合管理部门或各部门统一安排预定酒店和机票,并尽早提前预订以获取优惠的折扣。

2)活动嘉宾原则上预定机票时应选择经济舱折扣,确有重要嘉宾需要乘坐公务舱的,须经秘书长、理事长签字批准。

3)员工出差尽可能利用经济便利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据实报销。员工如需使用包车,应报秘书长批准,说明理由;报销时,须注明事由、起始时间和地点。

4)所有预支的差旅费应在出差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5)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在限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6)出差人员不能使用酒店宾馆房间内的酒水及其它服务项目,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差人员个人支付。

7)入住酒店因公所发生的上网费、打印费、传真费等费用予以报销。

8)凡到外地参加会议、商务洽谈、培训等费用参照出差标准。如果确因工作需要,餐费等超出标准的,须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同意。若会务费中包含食宿费用的,不作重复报销。

第五章 差旅补贴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补贴主要用于出差期间(含路途时间)的餐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人/天;出国期间差旅补贴为300元/人/天。

第十五条 有机构组织的活动,机构或主办方统一提供餐饮的,不再报销差旅补贴(往返路途时间除外)。

第十六条 在出差期间如需与其他人员共同进餐,应采取AA制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如确因工作需要,征得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可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注: 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章 对报销票据的要求

第十七条 报销票据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不合格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1)报销人员所报票据必须是正式的、有税务监制字样的票据。

2)除行政性收费外,不得以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证;报销凭证上应盖有清晰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戳记,并注意票据上所附的各种说明,如“无专用章无效”、“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等字样。

第十八条 除定额发票、机打发票外,其余票据都必须是经复写纸一次性套写清楚的发票,发票上的要素要完整,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1)发票抬头: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

2)大小写金额一致,剪裁式发票的“剪口”金额与填写金额要一致,如有不符,报销无效;

3)发票日期要完整;

4)经济业务内容要清楚(包括数量、单价);

5)发票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具单位印章。机打发票错误的,发票金额有误的必须重开。

第十九条 经办人收到发票时必须对发票真伪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式可以通过电话查询、网站查询等方式鉴别发票的真伪。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因公出国(境)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的,需遵守国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对因公出国(境)直接负责,严格审核,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出访。

第二十六条 所有国外出差均需经秘书长办公会同意,报请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出行。

第二十七条 国外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中国际旅费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基金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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