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规范性,维护基金会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本基金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基金会印章刻制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理事长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承办,到公安指定单位刻制完成。
(二)严禁各部门、办事机构或相关工作人员私自刻章。
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印章刻制后,由行政部发文启用。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印章须设置专册每印登记。
第六条 印章应随用随锁,封闭存放在保险柜。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保险柜。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严防印章滥用或盗用,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第八条 保管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进行必要的维护,以确保印迹清晰。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公章:适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文通知、决议、说明、声明、函件、各种协议等。
(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适用于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
(三)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基金会资金往来、纳税、开具发票等财务专门业务的各类票据及文件。
第十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准确填写《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印鉴使用签批单》(附件一),用印文件及相关请示等批准文件应作为用印申请单附件一同上报,用印文件需签字的,应上报签字件。经执行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用印。
(二)用印:监印人根据用印执行通知用印,用印应保证印记清楚、位置正确,用印前须核实确认以下内容:
1、审批流程完毕,用印申请流程各环节全部同意用印;
2、实际用印文件与表单附件一致,应特别注意核对金额、名称等内容是否一致;
3、核实所用印章,确保实际使用印章与申请印章一致;
4、用印事项紧急的情况,可经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特批后,先行用印,并在完成用印事项后,及时补充审批流程。
(三)登记:用印完毕后,监印人应扫描用印文档存档,申请人进行登记并签字确认。
(四)用印留底:用印后,需留存原件的用印文件应及时移交行政部档案负责人存档。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要求
(一)基金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或提供的重要文字材料,两页及以上的,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须加盖骑缝章,以证明材料各页是同时形成的,防止删改换页。
(二)合同协议类文件,应准备至少3份(基金会留存2份)。
(三)禁止在空白纸张或内容不全的文件上加盖印章。
(四)印章保管人对未经批示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
(五)使用印章应在保管部门内,由保管人员用印,原则上不能脱离印章保管人员的监督,不能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带出的,须事先准确填写《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印鉴外出使用申请单》(附件二),经执行秘书长审批通过后,由保管人跟章、陪同使用。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销毁及遗失
第十二条 因基金会名称变动、基金会撤销、印章式样改变、印章遗失或被盗、印章损坏或其他等原因,原印章须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对暂停使用的印章,由行政部封存,旧印章在变更新章后上交,或经执行秘书长批准后销毁。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发现印章遗失后,须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并及时通过请示、报告,向基金会执行秘书长说明遗失过程,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基金会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若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基金会将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基金会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5年1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附件列表:
附件一:《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印鉴使用签批单》
附件二:《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印鉴外出使用申请单》
用印人 |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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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印章类别 | □公章 □合同专用章 | ||
公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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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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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 主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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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签字 |
| 理事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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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监印:
部 门 |
| 外出印章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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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用印事由 | 印章留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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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申请人 |
|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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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印章自 年 月 日 时起经监印人同意外出使用期间,其保管责任和用印责任均由用印申请人及监印人负责。 | |||||
部门领导审核 | 监印人审批 | 印章归还日期 | 归还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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