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汉森 2026-06-26 10:12:55 0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做好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工作,使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因事设岗,人尽其才,提高基金会整体运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基金会正式聘用的员工及试用期间新进员工。

(二)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全体员工均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招聘与转正

第三条 定岗定编

(一)基金会部门设置、职能及其定岗编制,经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在职员工状况进行统计并报秘书长。

第四条 招聘与录用

(一)基金会对员工采用聘用制管理,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岗位编制情况、人员动态情况、人力成本控制目标进行人员选聘和录用,为基金会选拔合格优秀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才。

(二)选聘和录用过程遵循公平、公正、平等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三)基金会员工的招聘由秘书处、综合管理部门确定拟聘人员的招聘考核方式,经秘书长批准,背景调查属实后方可录用。

(四)应聘人员被录用后须按规定日期内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入职手续,因特殊原因需延迟提交资料者,需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于二周内补齐资料,否则不予留用。

(五)基金会聘用的新进员工,均从入职之日起试用,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对于工作表现较好及成绩突出者,可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转正,但需经上级领导批准同意。对于试用期间工作无法达到岗位要求或员工因其他原因提出离职的,基金会将终止劳动关系。

(六)基金会对受聘试用员工进行考察,在试用期满前两周,对认为可正式聘用者,由综合管理部门通知该员工填写转正申请上交秘书长审批转正,综合管理部门按审批意见确定转正并按转正薪酬标准核算工资。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新签

(一)基金会聘用的新进员工,需在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签订,不得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期限与聘用期一致,含试用期。

(三)劳动合同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建立,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劳动合同续签

根据基金会发展需要、员工综合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基金会决定不再续约,员工将在合同期满前30日收到书面通知。如员工决定不与基金会续约,须遵循辞职程序,并提前30日通知机构。

第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

(一)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共同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在与基金会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完成所有的工作交接及所有离职流程后方可离岗。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屡次(三次及以上)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在基金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调动与晋升

第八条 员工调动

(一)员工主动提出调动:员工在同一职位上工作满1年,且年度业绩评估良好,在获得其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部门的同意下,可申请基金会内部空缺的职位,是否录用视用人部门的面试及综合评估。

(二)以职业发展为目标的调动:基金会将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及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通过晋升或职位调动,帮助员工实现职业目标及规划。

(三)以绩效改进为目的的调动:员工不胜任工作的,基金会可通过培训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如仍无法如期改进,基金会将依据当时空缺的职位评估该员工是否匹配或胜任,如适合则调整其到该工作岗位,员工应予以服从;如不适合或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调动的,基金会将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执行。

(四)员工健康状况的调动: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如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基金会可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员工晋升

(一)可由基金会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安排员工的晋升考核。

(二)晋升考核通过者,由基金会决定调整薪资标准,并由综合管理部门跟进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条 员工培训

基金会致力于人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并为员工提供与工作相关的培训,以帮助员工持续成长并获得更佳的工作表现,增强对基金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同时,基金会亦致力于发掘员工的个人潜能。

第十一条 入职培训

新员工须接受入职培训,以了解基金会的战略规划、愿景、价值观及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如有需要,特定岗位的新员工在上岗培训时,应接受基本技能培训。上岗培训由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计划、安排和跟进。

第十二条 参加培训课程

为了提高基金会的管理和业务水平、提高员工的素质及发挥其潜能,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按业务需要、岗位要求及员工的技能和服务水平,有计划地安排员工参加培训课程,包括专业课程、项目管理技能、领导力等。

第十三条 相互交流

基金会鼓励专业团体、专家、资深经验同事与员工一起分享信息、经验、案例,形式多样如主题会、分享会、研讨会、交流会,以促进相互交流、共同进步。

第十四条 外部培训

由基金会出资,安排员工到外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培训总费用较高的,员工需与基金会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双方约定,该员工在服务期内,如主动辞职或违反劳动合同、《培训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被基金会解除合同的,应向基金会支付违约金,金额以基金会提供的培训费为限,基金会将按员工已实际履行的服务期的期限比例折抵部分培训费用。

第六章 离职管理

第十五条 离职手续

(一)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需要提交辞职申请经上级主管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进行岗位交接工作,交接完成需编制岗位交接清单完成交接手续。并视需要,开具离职证明。

(二)试用期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天书面告知;转正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书面告知不足三十日的,需要额外提交书面申请,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同意,若实际情况不允许的,员工需在岗保障三十日的工作交接期。

(三)员工合同期满经基金会决议不再继续劳动关系者,由综合管理部门提前三十日通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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