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基金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6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基金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的财务投资行为,还适用于向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以及符合公益慈善目的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方向的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再用于公益支出。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以不影响基金会正常经营和发展为先决条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投资理财小组,决议形式可以由理事长办公会、执行秘书长办公会或理事长授权人办公会协同财务总监等人员参加决议,根据投资理财的不同情况分级别决议投资理财的具体事宜,特别重大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决议。
第六条 基金会投资理财小组是投资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单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后,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投资理财品种等。基金会进行投资理财行为,必须符合本基金会《章程》中相关审批权限规定。投资理财额度须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的,应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财小组执行。不超过审批权限规定的额度,可由理财小组参照执行秘书长权限决定并执行,报备理事长办公会。
第七条 为充分保证基金会资产安全,基金会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财产品
(一)银行结构性存款、银行高利率存款等保本付息品种以及银行代理的本国中央政府债券的低风险产品;
(二)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三)低风险的信托产品。如保证本金安全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有足够保障措施的信托产品、质押物具有较强流动性的信托产品;
二、基金会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必须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三、必须以基金会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四、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仅限于短期闲置资金,不得影响基金会日常经营的资金需要。投资理财小组应在统筹考虑基金会整体资金状况、投资环境等因素后制定资金计划并在做好资金调配的基础上确定投资理财规模。
五、基金会进行投资理财的币种仅限人民币。
六、投入理财项目的资金依相关协议赎回后视资金状况可继续投资于同一项目,但继续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理财项目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 投资理财小组只能在符合上述授权制度规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产品及项目的具体运作。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必须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条 基金会进行投资理财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基金会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效益应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水平。购买银行结构类理财产品,产品结构应相对简单,理财合同中应约定合作银行保证本金的安全,合作银行原则上要求为基金会战略合作银行,应优先选择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银行。
第十二条 投资理财项目的合同签署须经法务审核。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理财小组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基金会损失。
一、基金会投资理财小组应按照基金会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二、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基金会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 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应由投资理财小组指定专门人员执行,并与财务部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定期对理财业务的管理状况和台账进行内部审计、复核,审核结果应及时向基金会投资理财小组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基金会及时中止委托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部在理财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或按需要进行再投资。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部负责于投资理财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收回全部本金和收益。
第十八条 投资理财小组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九条 投资理财小组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投资理财涉及的税务事项参照税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二十二条 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5年1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