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学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把好收支关。
第二条 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第三条 票证是有价证据,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经营行为,是搞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票证管理必须坚持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票证明细登记,定期检查的原则,做到台账登记清楚,票款、账票相符无差错。
第四条 严格票据使用范围,必须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严禁票据一分为二使用。出纳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严禁票据乱扔乱放,以防丢失。
第五条 开具票据必须按项目填写清楚,注明时间、开票人员的姓名、单位以便备查,同时开票人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严禁随意坐支与挪用。
第六条 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或标注明确“作废”标记。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第七条 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有查可依。
第八条 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填写《票据交接表》,在财务部负责人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十一条 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拥有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制度之条款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