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章程》及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制定执行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基金会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上报涉及基金会相关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和建议,并报请给予批复、批准和指示的重要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上级和管理部门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四条 本基金会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基金会重大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下列重大事项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理事会或监事会换届改选、变更理事、监事、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基金会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等;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五)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参加50万元以上(含)的重大投资项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送程序:
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将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文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要求报送。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送时限:
(一)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二)开展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三)开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送方式:
本基金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附件一),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第九条 重大事项存档要求:
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书面文件,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由基金会归档保存。
第十条 重大事项信息公示:
基金会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与备案后,符合相关公示要求规定的,在基金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5年1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附件:《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事项名称 |
| |||
类型 | 依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中的八类进行填报 (第四、五类事项需另外填报相关报表) | |||
时间 | (起止时间) | 地点 |
| |
涉及人员和单位 |
| |||
重 大 事 项 内 容
|
| |||
相关单位是否出具了意见 | 是,则填写是何单位出具意见,并提交相关意见的附件。 | |||
备注 | (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