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

汉森 2026-06-26 10:14:55 0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合法合规、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员工薪酬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管理,基金会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支出比例按民发〔2016〕189号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薪酬管理工作由理事会领导,具体工作由执行秘书长负责,财务部是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基金会常设机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薪酬的产生与构成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经执行秘书长审查后,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按国家规定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贴组成。

第七条 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年底按岗位和贡献的大小,经执行秘书长办公会考核,发放年终奖励工资。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工资发放: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每月15日前发放。年薪按标准,分月、年终发放。

第九条  有薪假期:法定节日、假日,工资照发,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均可依法享受产假、婚嫁、丧家等有薪假期。

第十条  事假按日计算扣发工资。

第十一条  病假,有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者工资照发,无病假证明或超过病假天数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为完成单项或专项任务聘请专家、技术人员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随项目经费预算一并编制,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基金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同意缴纳。

第十四条  在本会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人员解除、终止合同,工资发至离职当月。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连续工龄 20 年(不含20年)以上者,每年带薪休假 15 天;连续工龄 10 年(不含10年)至 20 年者带薪休假 10 天;连续工龄 5 年(不含5年)至 10 年者带薪休假 7 天;连续工龄 1~5 年(含5年)者带薪休假 5天。工龄 1 年之内没有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带薪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因个人原因当年带薪假期没有休假者,原则上不可与下年合并休假,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执行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由基金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十七条  其他福利根据国家政策和基金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每年年终部门负责人对以下人员进行一次考评:对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标准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对特别突出、贡献较大者,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以增涨工资档次或者增加奖励工资数额;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者,经理事会研究,扣除一定比例奖励工资或降低工资档次。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5年1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众、机构和组织依法获取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依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规定,根据公益项目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慈善中国)、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出版物、大众媒体及现场公布等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秉承“规范有序、分类管理、及时准确、方便获取、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在保护相关机构与个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遵循以下信息公示原则,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一)实事求是原则,保证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依法依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四)快捷方便原则,保证捐赠人和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分类

第四条 基金会对所披露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以下十类:组织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信息、捐助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财务信息、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件信息。

一、组织基本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基金会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注册信息、机构章程、组织治理(含决策机构、理事会、重要关联方等)、组织架构、领导人简介、年检情况、评估结果等。

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基本规章制度、综合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账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宣传管理制度。

三、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基金会新闻、党建活动、团队建设公告等。

四、捐助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助人权利义务、捐助活动的目标、用途、计划、合作伙伴、方式、款物数额、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捐赠方式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与数额、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捐赠回馈函等。

七、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关联交易行为等。

八、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包括: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名称、设立背景、救助范围、管理规定、申请资助方式、募捐及资助情况、项目报告等;与项目相关的遴选原则、标准、范围、过程及结果。

九、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组织建设情况等。

十、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包括: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开展重大社会募捐活动等信息。按照信息披露的对象分为:面向社会公众、面向捐赠人以及面向受助人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以及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公开的信息,基金会依法不予公开。理事会、秘书处有权决定不披露有可能对公众利益不利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基金会通过以下方式披露信息:

一、自有渠道:

(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与机构出版物(如年报、内刊等);

(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三)现场公开(如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

二、非自有渠道:

(一)慈善中国。

(二)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第七条 信息披露审批流程:

(一)一般工作动态、项目进展、内部管理等日常工作信息,经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由宣传部负责发布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经执行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宣传部发布信息。

第八条 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要求基金会公开捐赠信息。基金会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捐赠人或受助人的信息,基金会在征求捐赠人或受助人的意见后,相应公开有关信息。如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信息的,在事先通知基金会或公开过程中通知基金会的,基金会可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的公开。

第九条 为提升效率,基金会综合考虑捐赠人、受助人及公益项目参与各方的意见与授权,建立综合查询与公开平台。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宣传部负责,实行专人负责、统一协调的工作模式。各部门负责提供工作动态、项目进展、内部管理等基金会各项工作相关信息;宣传部负责建立健全信息公示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核实是否存在依法或依照捐赠人、受助人意愿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和准确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将诚心接受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所公开信息的监督,积极收集意见与建议,并对缺失或错误信息进行及时的补充和更正。

第十二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三条 对于基金会通过各种渠道已经公布的信息,各部门制作信息公布档案,交行政部存档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定专人负责对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涉及捐赠人/受助人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信息公开时,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金证公益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资助的公益项目。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制度2025年1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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